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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利、李灿与李灿、陈露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李灿,陈露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1份,共印10份主送原告被告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809号原告:徐利。被告:李灿。被告:陈露萍。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利诉被告李灿、陈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利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利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徐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彭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