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东廷,袁晶,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龙岩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二楼221室),组织机构代码69902092-8。法定代表人林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荣森,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雪荣,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2045-0。法定代表人袁晶,执行董事。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虎山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71865-8。法定代表人江东廷,执行董事。被告江东廷,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袁晶,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企管站大楼310室),组织机构代码55320955-X。法定代表人袁晶。被告龙岩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企管站大楼209室,组织机构代码69900677-1。法定代表人江东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东廷、袁晶、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龙岩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六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防止六被告隐匿、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六被告价值为25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福建省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福三线南侧、规划道路龙岩大道西侧、龙腾南路东侧(东发小区A地块)【龙国用(2013)第017964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东廷、袁晶、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龙岩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00万元为限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福建省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福三线南侧、规划道路龙岩大道西侧、龙腾南路东侧(东发小区A地块)【龙国用(2013)第017964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雅代理审判员 李 馀 彬代理审判员 刘 伟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姗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