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扬中灵平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灵平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026号��请执行人:扬中灵平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扬中灵平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香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