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星辰诉马学军、闫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星辰,马学军,闫保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初字第243号原告胡星辰,女,9岁。法定代理人宋庆艳,女,44岁。委托代理人鲁飞,河南省社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学军,男,42岁。被告闫保伟,女,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星辰与被告马学军、被告闫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星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星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星辰负担。审 判 长 郭向前代理审判员 乔 洋人民陪审员 李性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