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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4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4343-1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总裁。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程先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6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百五十六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迎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