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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吴华与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吴华,男,汉族,公民身份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1692。委托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法定代表人:沈斌。委托代理人:叶菡,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21.7)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郝文灿书 记 员  余 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