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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29号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倪某某之妻,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某某、黄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召集双方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