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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俊豪与北京市奇居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豪,北京市奇居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姜坤,周志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023号原告张俊豪,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奇居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57号楼1层2-B号商业101号。被告姜坤,女,35岁。被告周志斌,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豪与被告北京市奇居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姜坤、周志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张俊豪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俊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