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长梅与杨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长梅,杨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程长梅,农民。被执行人杨先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程长梅与杨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先波外出下落不明,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程长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哲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