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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韦屯支行与临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韦屯支行,临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程军,朱呈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64-1号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韦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汽摩配城A区651号。负责人张振国,行长。被申请人临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1号御园金顶A1053室。法定代表人程军,经理。被申请人��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南8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朱呈镕,董事长。被申请人程军。被申请人朱呈镕。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临兰保字第9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临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程军、朱呈镕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程军、朱呈镕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