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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97号原告高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高某甲,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与被告高某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高某基于已经与被告高某甲自行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林风雷审 判 员  王叶南人民陪审员  汤 洋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