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华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葛盼艳与杨杰、杨飞承揽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盼艳,杨杰,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葛盼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岳以福,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杰,农民。被告杨飞,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雷、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原告葛盼艳诉被告杨杰、杨飞承揽合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盼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大权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