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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佛昌与程辉南曾玉英程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佛昌,程辉南,曾玉英,程秋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佛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辉南,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玉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秋林,男,汉族。上诉人程佛昌因与被上诉人程辉南、曾玉英、程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4)河东法蓝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不同的案件合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4)河东法蓝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程佛昌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纯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