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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志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08号申请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五峰山。法定代表人:杨安飞,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志永。申请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志永发生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王志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13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三、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吴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朱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