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与钟婉婷、邓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钟婉婷,邓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桂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维夏路13号。法定代表人邓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赖军,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该行客户经理。(特别代理)委托��理人郭海澄,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该行综合管理部主任,。(一般代理)被告钟婉婷,女,195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务农。被告邓涛,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桂东县公路局职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桂东支行”)诉被告钟婉婷、邓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邓志荣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农行桂东支行委托代理人赖军、被告邓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婉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桂东支行诉称,借款人钟婉婷于2010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年,由被告邓涛担保,贷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至今还欠我行本金30000元,利息11286.9元,合计41286.9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以上贷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就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一、营业执照(副本)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拟证明农行桂东支行的合法营业资格;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2010年6月9日钟婉婷向原告贷款30000元,邓涛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邓涛口头辩称,这笔贷款是我姑姑钟婉婷的儿子郭志刚拿我的身份证去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也是郭志刚。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9日被告钟婉婷与原告农行桂东支行签订30000元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三年,由邓涛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三年。原告农行桂东支行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钟婉婷发放了借款3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原约定偿还原告农行桂东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至2015年8月4日止,累计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1286.9元。经原告农行桂东支行多次催收,未偿还分文,原告农行桂东支行于是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桂东支行与被告钟婉婷、邓涛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农行桂东支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给被告,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钟婉婷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被告邓涛对借款提供担保,故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钟婉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利息11286.9元(此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4日止)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涛对被告钟婉婷所欠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钟婉婷、邓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为416元,由被告钟婉婷、邓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志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