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立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德州宝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劲达技术(河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宝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劲达技术(河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立民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宝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劲达技术(河源)有限公司。上诉人德州宝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劲达技术(河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4)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德州宝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劲达技术(河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劲达技术(河源)有限公司供货合同》、《产品供需年度合同》中第四条约定:交货地点和方式,送至需方地址(上诉人德州宝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是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故本案应由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劲达技术(河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作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无法协商时由被上诉人所在辖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依据合同约定向其所在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伯成审判员 黄连平审判员 骆志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