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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刘聪鑫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催字第57号申请人: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聪鑫。申请人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耀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康美机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003957、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汇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申请人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代理��判员吕琪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利君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绍越催字第57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耀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康美机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003957、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5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吕琪喆电话:0575-8858****邮寄样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越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码:312000来款方式:工行汇款金额:650元汇款时间:2015年6月30日汇款人:陈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