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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扬子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卫杰、汤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96号5栋11楼。法定代表人杜沛鸿。被执行人成都市扬子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26层。法定代表人杨卫杰。被执行人杨卫杰,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汤玉,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扬子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卫杰、汤玉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汤玉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