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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泽生、傅仰泉、杨正礼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93号被执行人吴泽生,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傅仰泉,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杨正礼,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三明市明溪县人,务工,住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泽生、傅仰泉、杨正礼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泽生应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傅仰泉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杨正礼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被执行人吴泽生、傅仰泉、杨正礼应缴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泽生、傅仰泉、杨正礼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吴泽生、傅仰泉、杨正礼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吴泽生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