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3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海口汇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286号夏威夷海岸58号。法定代表人宋世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D008号。法定代表人侯鲜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海仲(三)字第256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将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富力湾雨林别墅A型C6栋房产【产权证:(陵)房权证(陵水)字第201309**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大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富力湾雨林别墅A型C6栋房产【产权证:(陵)房权证(陵水)字第201309**号】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海口汇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过户税费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zvwl3oflugxhensb7b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曾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镜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