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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玉与杨占喜、黄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296-1号原告徐玉,男,汉族,1954年5月24日,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占喜,男,汉族,现年37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黄海琴,女,汉族,现年30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与被告杨占喜、黄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黄海琴名下奔腾宁AXDX**号轿车车户予以查封。原告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灵武市XXX住房(房产证号00027X**)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徐玉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海琴名下奔腾宁AXDX**号轿车车户;二、查封原告徐玉名下的位于灵武市XXX住房(房产证号00027X**)的房屋产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哈 莉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