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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李吉祥,王冬鸽,重庆爱梦鑫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柠檬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02号申请人张军,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青苗,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冬蕾,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60号D-1603,组织机构代码75622393-3。法定代表人李吉祥。被申请人李吉祥,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申请人王冬鸽,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爱梦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4幢1-14-4,组织机构代码09121762-6。法定代表人王冬鸽。被申请人重庆柠檬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4幢1-14-5,组织机构代码30488799-0。法定代表人王冬鸽。申请人张军和被申请人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李吉祥、王冬鸽、重庆爱梦鑫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柠檬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21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