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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与刘春波、王丽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刘春波,王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1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7-1号。代表人腾莉,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春波,女,1976年11月10日生,哈尔滨市清华小学教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丽宏,女,1977年9月9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工农兵小学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波、王丽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王丽宏银行账户扣划77000元,被执行人王丽宏向本院交纳68938.68元,合计145938.57元,其中包含欠款本金108633.11元、利息34833.57元、案件受理费2472元。执行费2000元,被执行人王丽宏已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