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9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永生与被执行人夏爱萍、唐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生,夏爱萍,唐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29-3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夏爱萍,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唐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永生与被执行人夏爱萍、唐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1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6万元及利息(30万元及6万元分别自2013年10月25日、10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律师代理费24400元、案件受理费8038元、执行费7836元,共计52987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爱萍、唐望有固定工资,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爱萍、唐望所有的银行存款529874元。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