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振峰与李军伟、陈军海、安艳红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峰,李军伟,陈军海,安艳红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王振峰,男。被告李军伟,男。第三人陈军海,男。第三人安艳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峰与被告李军伟、陈军海、安艳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峰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振峰负担。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