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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姚凯与董礼、王全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凯,董礼,王全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709号原告姚凯。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睿,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礼。委托代理人薛继东。被告王全红。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256号。负责人顾福根,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晶晶,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欣然,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宁,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6楼。负责人贺晨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园,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姚凯与被告董礼、王全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杰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申请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变更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姚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2015年9月11日上午的庭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姚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