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江燕华与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燕华,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江燕华,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住龙海市东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77290342-9。法定代表人:黄锡斌。申请执行人江燕华与被执行人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劳仲案字16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劳仲案字16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