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六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六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超,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六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六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利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佳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