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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磊非法买卖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磊,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2015年7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贺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贺中炎、李兰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婷婷担任法庭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屈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周磊在常德市鼎城区嘉鸿机械厂务工期间,通过同厂务工的同事谭某,从一个浑名为“刚哥”的人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分两次购买了旧的气枪配件,自己组装成一支成品气枪,先放置在谭某那里,气枪被谭某玩坏后,周磊一直存放于自己家中。2014年9月份,周磊在网上通过QQ联系好购买气枪配件事宜,利用其堂兄周某甲的支付宝,付款2000元购买了两个秃鹰枪身及相关配件,并利用这些气枪配件及以前通过谭某购买的那支旧气枪,组装了一支气枪后在同一家店铺又以90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枪管、瞄准镜、消音器、气瓶等气枪配件,与上次组装剩下的配件再重新组装了一支成品气枪,后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周磊所涉案的两支仿秃鹰气枪是以气体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射器具,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2015年7月16日,周磊获知公安机关在侦查其购买枪支的案件后,主动从务工地贵阳赶回石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甲、谭某、周某乙的证言,物证涉案枪支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书证相关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证人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枪支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线索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磊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磊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周磊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磊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良平人民陪审员  贺中炎人民陪审员  李兰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