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晓黑与刁林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黑,刁林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黑,男。被执行人:刁林付,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37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刁林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刁林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