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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1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姚梅生、吴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梅生,吴红艳,毛国惠,姚梅生,吴红艳,毛国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358-2号申请执行人姚梅生,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庆元县。被执行人吴红艳,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毛国惠,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姚梅生与被执行人吴红艳、毛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红艳、毛国惠应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红艳名下的一套房地产及车库,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3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