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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加彩、胡茂侠与潘志国、永春县交通运输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稿拟稿××××年××月××日年月日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52号原告李加彩,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胡茂侠,女,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王群生、王新瑜,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志国,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永春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城南街环岛边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克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燕瑜、刘一凝。被告潘建阳,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彩、胡茂侠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彩、胡茂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加彩、胡茂侠负担。审判员洪旗星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颜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