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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台法城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谭话理诉谭尧健排除防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话理,谭尧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城民初字第394号原告:谭话理,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美芳,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系原告谭话理的女儿。被告:谭尧健,男,1945年8月13日出生。原告谭话理诉被告谭尧健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由审判员童学刚、人民陪审员赵雨集、许坚仪组成合议庭,后因工作原因,依法变更为审判员黄文杰、人民陪审员梁玉华、陈青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话理的委托代理人谭美芳、被告谭尧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话理诉称:由于谭尧健围墙占用谭话理位于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蟠龙村X号宅基地长度3.5米,宽度2.5米。土地被占用,无法兴建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谭尧健停止侵权,返还侵占谭话理的宅基地;2、诉讼费用由谭尧健支付。被告谭尧健辩称:谭话理于1988年建房时曾经砍伐了谭尧健种植的竹子,且当时位于房屋旁的鱼塘还没有填平,所以谭话理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并不符合,谭话理建房时并没有经过公示。鱼塘是谭尧健填平的,当时谭话理一家人均在家,并没有阻止谭尧健填鱼塘。谭尧健于1998年建造的围墙,从南至北长6.16米,宽0.3米,高3.1米,没有侵占其宅基地,该土地是集体的,所以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1988年9月28日,谭话理与案外人谭振东取得坐落于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蟠龙村X号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台府集建总字第045826号、台府集建字[附白]第00220号)。该宅基地长13.80米,宽10.70米,建筑占地面积147.66平方米,其中谭话理占113.24平方米、谭振东占34.42平方米。1996年11月20日,谭尧健取得坐落于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蟠龙村X1号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台集用(1998)字第244695、002467号],该宅基地四至:东至谭话理屋,南至原空地现谭尧健平房,西至猪舍,北至原鱼塘现空地,长9.6米,宽6米,面积57.6平方米。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村蟠龙经济合作社出具《民主议事签名表》,民主议事结果同意谭话理在本村X号申请村民宅基地。2015年2月5日,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对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蟠龙村谭话理住宅出具《建筑设计条件》,同意谭话理于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蟠龙村建设项目按建筑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同年3月23日,该局经审核对谭话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谭话理在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蟠龙村X号建设住宅(建设规模:2.5层、占地面积65.28平方米、建筑面积:167.66平方米)。2015年6月16日,台山市台城街道白水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台城白水蟠龙村谭荣亮房屋的东边,原是蟠龙村小组的鱼塘,由于时间变迁及村集体的发展,鱼塘已不复存在,至今形成谭话理及谭尧健的宅基地。2015年5月12日,谭话理以谭尧健围墙占用其宅基地长3.5米,宽2.5米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解决。谭尧健应诉认为没有侵占,不同意返还。2015年8月12日,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台山市台城街道白水社区村民委员治保主任到涉案宅基地进行土地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经丈量,坐落于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蟠龙村X号宅基地上的住宅四至是东至原竹园现谭溢谋屋,南至谭尧伟屋,西至原猪舍现谭尧健屋,北至原鱼塘现空地,长10.96米,宽7.31米,面积80.12平方米。谭尧健于1998年建造的红砖结构围墙,连接谭话理住宅从南至北长6.16米、宽0.3米、高3.1米,该围墙凹入谭话理宅基地2.05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设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台山市台城街道白水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排除防害纠纷。坐落于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蟠龙村X号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谭话理及案外人谭振人所有,谭话理在该宅基地上申请重建经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审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X号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建筑用地宽是10.70米,在该使用证上建造的住宅宽7.31米,谭尧健的涉案围墙侵占谭话理X号宅基地从南至北长3.39米(10.7米-7.31米),且该围墙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谭话理同意,已侵占谭话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谭话理诉请谭尧健停止侵权,返还侵占其宅基地有理,予以支持。谭尧健主张其没有侵占谭话理宅基地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尧健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原告谭话理坐落于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蟠龙村X号宅基地上建造的从南至北长3.39米、宽0.3米、高3.1米的围墙。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谭尧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杰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人民陪审员  陈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梅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