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齐会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齐会文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保险大厦。负责人:丁萍,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会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上诉期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坤华审 判 员 牛跃东(代)审判员申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