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环保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华飞、杜明忠、樊友斌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飞,杜明忠,樊友斌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环保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飞,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开阳县……,系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9日由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又于同年12月4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江小龙,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明忠,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开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9日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于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卞海燕,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樊友斌(曾用名樊友兵),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9日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于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邓春涛,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飞、杜明忠、樊友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7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维、余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飞及其辩护人江小龙、被告人杜明忠及其辩护人卞海燕、被告人樊友斌及其辩护人邓春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补充侦查,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6日晚,开阳县楠木渡镇因大风袭击,致使该镇胜利村等8个村山林林木遭受翻根、倒伏、拦腰折断等灾害。随后,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开阳县楠木渡镇党政办公室分别下发灾害木清收实施方案,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按文件规定开展灾害木清理工作。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挂靠贵州刚宁包装有限公司在楠木渡镇内收购采伐受灾木,在看中楠木渡镇胜利村“大坡”集体林受灾木后,多次找到时任胜利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华飞商议购买事宜,并积极邀约被告人李华飞参与合伙,承诺均分收益。被告人李华飞因自己职务不便,默认了参与合伙采伐“大坡”林受灾木,随即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假借拍卖形式以43000元的价格将大坡林“受灾木”卖给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并擅自对受灾木清理范围作扩大解释,允许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砍伐树梢被吹断的树木,对砍伐树种也未加限制,以便分取更多利益。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李华飞向楠木渡镇人民政府和开阳县林业绿化局提出采伐申请后,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在不知道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和树种,通知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进行砍伐。其后,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雇佣砍伐工人,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和树种,故意回避监砍人监督对胜利村“大坡”林的林木进行任意采伐。采伐过程中,被告人李华飞得知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超量砍伐后,为了分取更多利益,既未到现场查看制止也未向林业部门反映告发,故意放纵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的滥伐行为,同时还告知被告人杜明忠等人隐瞒实际采伐量,防止群众告发。2014年8月27日,胜利村村民发现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滥伐未受灾林木后,控告至开阳县人民政府。开阳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走访,于2014年10月11日分别将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李华飞抓获归案。经开阳县林业绿化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检尺计算鉴定,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麻窝组“大坡”林被伐马尾松、青杠树、枫香树、香樟树共628株,立木蓄积471.599立方米,扣除已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马尾松264株,立木蓄积233.59立方米,实际滥伐林木364株,立木蓄积237.649立方米。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敖ZQ等人的证词、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指认照片、伐桩检尺记录表、立木蓄积计算表、涉案木材检尺计算鉴定意见书、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民委员会证明、开阳县生态建设局文件、开阳县楠木渡镇党政办公室文件,调查照片、采伐设计记录、伐区调查设计表、受灾木检尺记录计算表、采伐申请、林木采伐申请审核审批表、采伐许可证、联名控告信、滥伐现场照片、木材检尺单、会议记录及领款单、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委托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用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华飞、杜明忠、樊友斌违法森林法的规定,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数量进行砍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李华飞、杜明忠、樊友斌的刑事责任。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华飞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没有给被告人杜明忠讲过超砍不要告诉他人。其辩护人江小龙以被告人李华飞代表村委会出售受灾木后,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接到林业部门通知允许采伐,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犯罪行为,李华飞没有滥伐行为,与其他被告人无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发表了辩护意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人杜明忠对起诉书指控的假借拍卖形式购买受灾木有异议,辩称是通过拍卖形式购买的受灾木,砍的林木经林业站检尺是受灾木,不认为是犯罪。其辩护人卞海燕以受灾木属于不具备生长发展的林木,林业部门没有按照采伐设计的规划要求勘查现场,采伐证的方数是估计数,村委会拍卖也没有告知采伐方量,被告人杜明忠以竞买的方式取得“大坡”林受灾木的清收资格,而不明知采伐证的方量,主观上以为受灾木都属于自己,不具备滥伐林木的故意,清收的受灾木超过采伐证的采伐方量,不应属于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发表了辩护意见。其向本院提交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公告一份,证明涉案林木被拍卖,被告没有获利。被告人樊友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砍伐受灾木是当地党委和政府下文清收,并通过村里拍卖取得,没有讲采伐多少方量,受灾木清收出来后又经林业部门检尺,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邓春涛以被告人樊友斌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胜利村的受灾木,村委会未对采伐的树种及方量进行明确,只是对翻根、拦腰折断、倒伏的树木进行清理。砍伐过程中经林业站的工作员检尺,办理运输证,林业站也没有对采伐方量进行告知。而本案指控的滥伐林木的方量是依据采伐出来的受灾木减去采伐证许可采伐的方量追究被告人的滥伐林木罪,是缺乏足够依据的发表辩护意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晚,开阳县楠木渡镇因受大风袭击,致使该镇胜利村等8个村山林林木遭受翻根、倒伏、拦腰折断等灾害。随后,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开阳县楠木渡镇党政办公室分别下发受灾木清收实施方案,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按文件规定开展受灾木清收工作,其中开阳县楠木渡镇党政办通(2014)53号文件要求由林业站等组成工作组对各村受灾木逐个小班进行监砍。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挂靠贵州刚宁包装有限公司在楠木渡镇内收购采伐受灾木。2014年6月被告人樊友斌通过被告人李华飞了解到楠木渡镇胜利村“大坡”山林受灾木需清理,受灾木约200多棵,100多立方米,即将情况告知杜明忠后,杜明忠、樊友斌二次到胜利村“大坡”山林查看,估计楠木渡镇胜利村“大坡”山林受灾木清收可以盈利,二人找李华飞要求直接将受灾木卖给二人清收,承诺买成免费帮李华飞清收受灾木,李华飞怕村民闹事,没有答应,而告知要开村民大会决定。后杜明忠、樊友斌又多次找到李华飞商议购买胜利村受灾木事宜,并积极邀约李华飞参与合伙,承诺均分收益,告知李华飞“大坡”林中的受灾木经到现场查看有三、四百方,并向李华飞明示如果在4-5万元之内竞拍到受灾木,每人可得2万元利润,李华飞不用出资入干股。李华飞因职务不便,默认了参与合伙采伐“大坡”林受灾木,杜明忠并叫李华飞抓紧组织开会。李华飞随后主持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口头告知村民楠木渡镇林业站勘查设计的受灾木约200多棵,100多立方米,由村民讨论定起拍价格40000元。村民大会结束后随即召开拍卖会,在拍卖会上故意不明示林业部门设计砍伐方量,并擅自对受灾木的清理范围作扩大解释,对砍伐树种也未加限制,以便分取更多利益,假借拍卖形式以43000元的价格将胜利村“大坡”林中的受灾木卖给杜明忠、樊友斌清收。2014年6月28日,李华飞到楠木渡镇林业站代表胜利村向楠木渡人民政府和开阳县林业绿化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7月10日左右,楠木渡镇林业站站长饶KK电话告知李华飞林木采伐许可证已办好,可以采伐,但未将采伐许可证交给李华飞,也未告知采伐数量。李华飞在不知道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和采伐方式,也未通知林业部门到场监砍,即通知杜明忠、樊友斌可以砍伐。杜明忠、樊友斌得到通知后,未具体核实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和采伐方式,便雇佣村民,对胜利村“大坡”林中的林木进行采伐。采伐过程中,李华飞得知杜明忠、樊友斌超量砍伐后,为了分取利益,既未到现场查看制止也未向林业部门反映告发,故意放纵杜明忠、樊友斌的滥伐行为,同时还告知杜明忠等人隐瞒实际采伐量,防止群众告发。经开阳县林业绿化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检尺计算鉴定,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麻窝组“大坡”林地被伐马尾松、青杠树、枫香树、香樟树共628株,立木蓄积471.599立方米,扣除已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马尾松264株,立木蓄积233.59立方米,实际滥伐林木364株,立木蓄积237.649立方米。2014年8月27日,胜利村村民发现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滥伐未受灾林木后,控告至开阳县人民政府。开阳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走访,于2014年10月11日分别将杜明忠、樊友斌、李华飞抓获归案。同时查明,被滥伐扣押的未出售木材经拍卖得款75000元已返还被害单位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委会。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李华飞、杜明忠、樊友斌自愿缴纳代植费,由当地林业部门在滥伐地,代为补植造林11.6亩,恢复植被。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华飞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20日左右,其到开阳县楠木渡镇政府开会,会议下发楠党办通(2014)53号《楠木渡镇2014年灾害木清收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文件精神对村受灾木进行清理。事后楠木渡镇林业站的工作员饶KK、刘WJ等到胜利村现场勘查受灾木,其和副支书陈JY参加陪同,刘WJ告知受灾木大概有200多棵,100多方。2014年6月20日,胜利村村支两委召开了村民大会讨论受灾木的处理,其在会上告知林业站设计受灾木大约有200多棵,100多方,后经村民讨论决定将“大坡”集体林的受灾木以40000元起价拍卖。当天樊友斌以43000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告知了杜明忠、樊友斌清理的受灾木以林业站核定的数量为准,被风吹断了、翻根的可以砍,其他都不能砍,在采伐过程中,必须通知监砍人到现场。会上选了陶HQ、李CY为监砍人,对拍卖的受灾木数量、树种没有告诉监砍人。同时供述在开拍卖会之前,樊友斌因为“大坡”林受灾木的事情到其家找过,其告知樊友斌“大坡”林受灾木经林业站设计大概有200多棵,100多方。事后杜明忠、樊友斌多次找过其商谈购买胜利村“大坡”林的受灾木,要求将受灾木直接卖给他们,称买成后免费帮其清收自己家的受灾木,其说直接卖不行,村民要闹。杜明忠又讲清理胜利村“大坡”林中的受灾木邀请其合伙,入干股,他们算过利润有7、8万元,每人可分2万元,其默认与杜明忠、樊友斌合伙,同意与杜明忠、樊友斌一起做大坡林受灾木生意。2014年6月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林业站的郑WL办理采伐证。2014年7月10日左右,林业站的站长饶KK打电话告知其采伐证已办好,可以进行砍伐了,但没有告知其采伐的方量。得知采伐证办好后,即通知杜明忠、樊友斌可以采伐。2014年8月其听到在“大坡”林清理受灾木的村民说,“大坡”林中的受灾木有三、四百方,其打电话问杜明忠,杜明忠告诉拉出去一百多方,林中清理完大概还有一百多方,其告诉杜明忠不要乱说有三、四百方,以免群众闹。在其得知樊友斌和杜明忠超砍林木后,没有制止他们的砍伐行为。被砍伐的受灾木还没有全部卖掉就被公安机关调查了,“大坡”林地的受灾木还没有算账和分利润;2、被告人杜明忠的供述,证实其和樊友斌合伙在宅吉乡官庄村清收过风倒木(名受灾木)咨询过林业站,采伐风倒木也要办采伐手续,其在宅吉乡官庄村清收时林主把采伐证给其和樊友斌看过,采伐证上写有采伐的地点、株数、方量,办运输证也按采伐证上的方量办理。后得知楠木渡镇胜利村要出卖风倒木,樊友斌因为胜利村风倒木的事情找过李华飞。其得知胜利村风倒木的情况之后,其和樊友斌到现场查看过两次,当时数了光松树就有300多棵,其他树有200多棵,数的都是翻根的,吹倒的,拦腰折断的。2014年5月其和樊友斌找李华飞购买胜利村的风倒木告知李华飞胜利村“大坡”林中的风倒木,其和樊友斌去数过有三、四百方,让李华飞与其和樊友斌合伙,李华飞入干股,每人可得利润2万元,李华飞默认与其和樊友斌合伙做“大坡”林风倒木的生意。其和樊友斌还答应李华飞,买成“大坡”林的风倒木后,就免费帮李华飞家清收风倒木,不要李华飞付工人工资、运费等开支。2014年6月20日,其和樊友斌得知胜利村拍卖风倒木而赶到现场,以43000元的竞价购买胜利村“大坡”林的风倒木。李华飞和村民都说只要是“大坡”林中被风吹断的、翻根的,不管什么树种都可以砍。村民大会上选了陶HQ、李CY当监砍人,负责监督砍伐风倒木的过程中滥伐其他未受灾的树木。采伐证由村委会去办。7月份,李华飞告知采伐证办好可以采伐了,采伐时要通知监砍人陶HQ、李CY到场。李华飞没有说采伐证办理的是多少方量、多少棵数、什么树种,其和樊友斌也没有问李华飞。后樊友斌就找了杨YG等10个村民砍伐搬运风倒木,其找了小华富等5个村民砍伐搬运风倒木。开始采伐时,其在路上遇见李华飞,问过到底要砍多少棵,并告诉李华飞,其和樊友斌去数过有500多棵风倒木,李华飞说不知道数据,你们拍下来了,都是你们的。采伐的树种有马尾松、青杠、枫香。一直到2014年8月27日,胜利村村民发现工人砍了4棵未受灾的林木,就不准再砍伐风倒木了;3、被告人樊友斌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为了买胜利村“大坡”林的风倒木去李华飞家,得知胜利村“大坡”林的风倒木林业站的设计为200多棵,100多方,回去将情况告诉了杜明忠后,其与杜明忠、胜利村的村民杨娃儿(又名杨YG)一起胜利村“大坡”林查看,风倒木有200多方,有利可赚。其和杜明忠又去找李华飞,其给李华飞讲如果买成了风倒木就找工人把李华飞家的风倒木拉出去卖了,卖的钱全部都给李华飞,开支由其付。事后其与杜明忠及胜利村的护林员陶HQ再次去“大坡”林数过风倒木,有300多松树,加上枫香、青杠大概有500多棵,数的都是吹翻根的、拦腰折断的。其和杜明忠再次去找李华飞,杜明忠给李华飞讲赶紧组织开会,三个人一起做,李华飞入干股,利润平分,并告诉李华飞其和杜明忠去现场查看过有三、四百方风倒木,每人可得利润2万元,李华飞默许合伙。6月20日得知胜利村拍卖风倒木,其和杜明忠赶到拍卖会现场,参加竞拍的有胜利村的刘小兵、岳石头,听村敖副主任介绍“大坡”林风倒木有200多方,起拍价40000元,其和杜明忠以43000元拍得了胜利村“大坡”林的风倒木。买成的风倒木没有和村委会签订协议,村委会写了一份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上写明,以林业站核定的方量为准,树梢断了的、翻根的可以砍。在拍卖会上,选出李CY、陶HQ为监砍人,监督采伐风倒木的过程中不能乱砍生长良好的林木。采伐手续由村委会办理。7月初,听说采伐证办下来了,其联系了10个村民,杜明忠联系5个村民开始采伐,采伐时不是每次都通知监砍人到场,因两个监砍人上山就不便多砍了。采伐受灾木中告诉李华飞已清理300多方,卖了100多方,还有100多方未采伐。木材采伐好后,需要运出去卖时的检尺单、运输证由其和杜明忠去办理,有一天在办理检尺单时,问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胜利村“大坡”林中的风倒木办的采伐证是多少方,林业站告诉其有200多方。一直到2014年8月27日,胜利村村民控告其和杜明忠砍伐未受灾的林木,其就被查了;4、证人李CY的证词,证实村里会议决定由其和陶HQ负责风倒木的采伐监管。凡是受灾的,包括吹断的、吹倒的、断梢的,不论树种由其和陶HQ负责指认砍伐。村委会主任李华飞没有告诉过其是否办理了采伐证,也没有告诉卖给樊友斌、杜明忠多少立方的木材,没有说可以砍多少棵。开完会后一个多星期,杜明忠和樊友斌开始砍树没有喊其和陶HQ。这个期间没有任何部门进行监督,其和陶HQ也不是天天都在山上监砍,一直持续到被村民举报,砍错了4棵松树为止;5、证人陶HQ的证词,证实其从2004年4月份开始当护林员,负责管护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的集体山林。村里的拍卖会其没有参加,村委会主任李华飞告诉“大坡”集体林的风倒木卖给樊友斌和杜明忠,让其和李CY负责监砍,只能砍风倒木,“大坡”林中被风吹倒的、翻跟的、拦腰折断的都可以砍,没有说明具体的树种、数量、范围。持续砍了大概有二个月,一直到8月中旬就没有砍了。监管风倒木清理期间,其不是每天都在现场,樊友斌、杜明忠不是每次都喊其,其有时也有自己的事情要做,不可能每天都去监砍。在监砍期间,楠木渡镇林业站没有到过现场;6、证人敖ZQ的证词,证实楠木渡政府以楠党办通(2014)53号文通知清理风倒木,按照文件要求胜利村村委会的领导多次开会讨论,最后提出以拍卖的方式将“大坡”林中的风倒木出卖。2014年6月20日9时村委会召集10个村民组的组长及村民代表开村民大会。会上经村民讨论以40000元的底价拍卖“大坡”林的风倒木,卖出所得的款按承包土地人口数平分。会上选出李CY、陶HQ当监砍人,没有告知监砍人砍伐的树种。杜明忠、樊友斌以43000元竞拍得“大坡”林的风倒木,拍卖没有签协议,其作了会议纪要,参会村民在上面签了字。另外为防止乱砍未受灾林木,让樊友斌、杜明忠交了一万元的保证金。在开拍卖会时,村委会没有说“大坡”林中风倒木的数量,只说要以林业站核定的数量为准。但讲了被风吹断的,吹翻根了的可以砍,其他都不能砍,包括吹偏了但没有翻根的都不能砍。拍卖会结束后,其告知杜明忠、樊友斌林业站设计的风倒木的有200方左右,在采伐过程中,必须有监砍人在现场监砍;7、证人彭SQ的证词,证实其2008年至今在胜利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在拍卖会之前收到镇政府关于风倒木的处理方案,是李华飞去拿的。其和李华飞、陈JY、敖ZQ看过文件,达成一致意见待林业站确定方量后再进行拍卖。后村开拍卖会,其是在拍卖会快要结束才到会场的,杜明忠交了43000元,李华飞告知樊友斌、杜明忠林业站的手续下来后就可以开始采伐。是李华飞去办理的采伐手续。没有告知监砍人可以砍那些树种,只要是风倒木都可以砍;8、证人陈JY的证词,证实其2008年至今在胜利村担任党支部副支书。楠木渡镇受风灾后没过几天,其与李华飞、林业站的饶KK、刘WJ等人一起去“大坡”林调查风倒木,当时山上的风倒木到处都有数不清,是林业站的刘WJ说大约有200多棵,林业站没有具体数有多少棵,现场调查看见的基本上是松树,其他树种很少;9、证人李GJ的证词,证实2014年7月份杜明忠打电话给其说买了胜利村“大坡”集体林的一些风倒木,叫其开车去拉木料并把路上的树枝清理一下,其去时杜明忠、樊友斌、罗跃红、陶HQ都在现场,其和罗跃红锯的都是砍翻跟的、吹断的树,是陶HQ监砍的。其帮杜明忠干了两天,得了260元工资。其也去胜利村学校旁边的路边上与其他工人给杜明忠装木料,林业站的刘WJ在检尺;10、证人杨YJ的证词,证实胜利村拍卖“大坡”林风倒木所得的钱是按承包土地的人口每人分41.39元,其和杨YG去帮杜明忠、樊友斌砍伐、搬运过风倒木,干了两天,拿到300元工资。其在山上砍树时,李CY、陶HQ都在场监督砍树。砍的都是吹翻根、倒地的、吹断的;11、证人饶KK(系开阳县楠木渡镇……)的证词,证实2014年4月21日其和站里的工作员刘WJ到胜利村对受灾木进行现场调查,胜利村委会主任李华飞、副支书陈JY及五、六个村民一起陪同到“大坡”林,因其左腿上有伤,到半路就走不上山去,让李华飞跟着刘WJ去现场调查、照相。调查回来后把数据交给林业站的工作员郑WL,由郑WL负责办采伐证。在采伐证办下来之前,告诉过李华飞清理受灾木要提前一天通知林业站。胜利村“大坡”林中受灾木的采伐证办理好后,告诉李华飞采伐证已经办好,可以开始清理了,没有告诉李华飞采伐证上规定的树种、株数、采伐方量。2014年8月28日早上,胜利村的老百姓举报有人滥伐“大坡“林地的林木,其叫上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周GG到“大坡”林地现场勘查,才知道“大坡”林木被滥伐的事情;12、证人周GG(系楠木渡镇……)的证词,证实2014年5月,胜利村委会向林业站申请清理受灾木,得知情况后,林业站的站长饶KK、刘WJ去现场调查,将收集的受灾木的数据交林业站的郑WL制作采伐设计后,移交开阳县林业绿化局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胜利村“大坡”林中的受灾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放在饶KK那里,是饶KK通知胜利村村委会的人可以清理受灾木。采伐证拿没拿给胜利村村委会的人,其不知道。2014年7月份,樊友斌来林业站开检尺单时问过胜利村“大坡”林受灾木的采伐证办了多少方,当时其和刘WJ在场,郑WL回答有200多方,在开检尺单的过程中杜明忠也问过采伐证的方量,按惯例每个购买受灾木的老板都会核实具体清理受灾木的具体方量,开了多少检尺单,还剩多少受灾木可以清理。在胜利村“大坡”林受灾木采伐过程中,林站有没有去监督其不清楚。但其没有去监砍过,其和站里的刘WJ去检尺过,已经开了160多方左右的检尺单;13、证人郑WL(系楠木渡镇……)的证词。证实2014年4月21日饶KK、刘WJ、胜利村委会主任李华飞等人到“大坡”林中实地勘查后,刘WJ回来后拿了一份在林地里面设计的数据给其,由其做数据统计和办理采伐证的手续。2014年6月28日,胜利村委会主任李华飞和副主任敖ZQ到林业站,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其拿了两张采伐申请给李华飞填写,一张申请的采伐蓄积是165.86立方米,属于用材林,另一张是68.09立方米,但这张申请忘记了在上面填写数量,属于国家公益林。李华飞在申请表上盖村公章,李华飞让其帮忙签名。事后其向楠木渡镇政府和开阳县生态文明局申报办理采伐许可证,胜利村“大坡”林共办理了两张采伐证,采伐证办下来后交给饶KK,林业站没有把采伐证交给申请人。具体是林业站哪个通知胜利村委会开始砍伐“大坡”林的受灾木其不清楚。2014年7月底,樊友斌来林业站开检尺单时问胜利村“大坡”林受灾木的采伐证办了多少方,当时其和刘WJ、周GG都在办公室,其回答有200多方;14、证人刘WJ(系楠木渡镇……)的证词,证实其与站长饶KK、胜利村村委李华飞、陈JY及四、五个该村村民一起到“大坡”集体林进行风倒木调查勘验。饶KK因为退上有伤,走路不便到半山就没有去了。在“大坡”林中调查时,其现场调查,统计数量大概240棵左右,估计有190立方方的木材。在林中调查了一个多小时就下山了。当时在现场指的都是松树。“大坡”林的受灾木采伐证办下来之后,林业站没有把采伐证交给申请人。2014年7月份,樊友斌来林业站开检尺单,问过胜利村“大坡”林受灾木的采伐证办了多少方,当时其和周GG、郑WL在场,郑WL回答有200多方,樊友斌又问还有多少检尺单没开,其回答要查台账才知道;15、证人杨YG(又名杨WE)的证词,证实开村民大会之前其和杜明忠、樊友斌去胜利村“大坡”林中查看过林站设计的麻园那片风倒木,其告诉杜明忠、樊友斌楠木渡林业站对这片风倒木设计有200多棵,100多方,并说买成这片风倒木就承包给其砍伐。2014年6月份的时候,胜利村的主任李华飞通知各组组长及村民代表开会,开会目的是要将“大坡”林地中的风倒木拍卖,当时其也参加开会,拍卖的低价是40000元,樊友斌喊价43000元买得了“大坡”林地中的风倒木,李华飞当着所有村民的面给樊友斌和杜明忠讲,翻根倒了的、树稍断了的都可以砍,让陶HQ和李CY当监砍人。过了十多天,樊友斌、杜明忠到其家让其找10个工人帮砍“大坡”林中的风倒木,工资按200元一方计算,其等在“大坡”林砍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后来被村民控告了就没有砍了,共得了67200元的工资。在砍树的第一天陶HQ和李CY去现场监砍,以后就很少来。平时砍树都是杜明忠在现场喊其等人怎么砍,樊友斌很少去现场。砍的树木有松树、枫香树、青杠树,砍的这些树木有翻根的、树干中间断的、倒在地上的,还有树梢断了点的;16、证人岳TH的证词,证实胜利村村委会进行拍卖“大坡”林风倒木的当天,其在现场并参加了竞拍,竞拍过程中樊友斌把其和刘小兵(又名刘ML)叫出会场,希望其和刘小兵让给樊友斌,樊友斌给每人拿2000元当烟钱,其和刘小兵就没有参加竞拍了;17、证人刘ML(又名刘XB)的证词,证实胜利村村委会拍卖“大坡”林的风倒木当天,其在现场并参加了竞拍,竞拍过程中樊友斌把其和岳TH叫出会场,希望其和岳TH不要再加价,樊友斌给每人拿2000元当烟钱,其和岳TH就不再参加竞拍了;18、证人王MM(系……)的证词,证实“大坡”林地的风倒木拍卖之前,樊友斌来找过李华飞。2014年7月底,自己家“青杠林”的风倒木是杜明忠找人来清理的,2014年8月底,杜明忠又带了几个工人来清收“青杠林”和“黄家背后”的风倒木。杜明忠总共拿了10000元给其。采伐许可证是李华飞去办的,其没有看到过采伐许可证;19、证人肖LQ(又名肖QE)的证词,证实杨YG向樊友斌、杜明忠承包风倒木砍伐、搬运的活,然后找自己等10来个村民去干,工资按每方200元计算。其和杨YG等人从2014年7月下旬,断断续续干了一个月左右,在山上干活的时间只有13天,一直干到8月中旬,得了4600元工资;20、证人李GF的证词,证实其作为村民代表参加了2014年6月20日胜利村拍卖“大坡”林风倒木的村民大会,会上没有人准确说“大坡”林的风倒木有多少方,讨论了一会,其因家中有事就先走了,后听说樊友斌以43000元的价格买成“大坡”林的风倒木。21、证人郑DZ的证词,证实其参加了2014年6月20日胜利村拍卖“大坡”林风倒木的村民大会。会上李华飞说楠木渡林业站的人去“大坡”林核实了,大概有200方的风倒木,村民讨论以40000元的底价来卖,樊老三(樊友斌)是开始拍卖时才到的,李华飞又说了一遍“大坡”林中的风倒木有200方左右,低价40000元,樊老三以43000元的价格买成“大坡”林的风倒木。村委会当场就把钱按土地承包人口分了,每个人分得41元多;22、证人张LM的证词,证实其作为下坝组的组长参加了2014年6月20日胜利村拍卖“大坡”林风倒木的村民大会,会上李华飞说大概有二百多棵风倒木,让大家商量要卖多少钱,村民讨论后以40000元的底价来卖,樊友斌以43000元的价格买成“大坡”林的风倒木;23、证人余AW的证词及提供照片,证实系楠木渡镇胜利村“大坡”林被滥伐的情况;24、李华飞辨认笔录,证实由李华飞对《采伐申请书》进行辨认,李华飞表示不知道有该申请书,申请上的签名非李华飞本人所签名;25、李CY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检尺记录,证实胜利村小学旁的院坝中所堆积的受灾木中的青杠、枫香树是从“大坡”林受灾木砍伐现场处转运出来的。同时证实其自家“肖家林湾湾”林的受灾木被锯成规格材的有18株马尾松;26、三被告的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华飞、樊友斌、杜明忠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证实被告人樊友斌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2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滥伐现场位于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大坡”林地,权属系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集体所有,现场遗留系马尾松伐桩,制成材系受灾的马尾松原木;28、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民委会证明,证实因该村山林确权时与其他村有争议,没有颁发林权证,但现受灾木地点与争议地点无关;29、涉案木材检尺、计算鉴定意见书,伐桩检尺记录表、立木蓄积计算表证实楠木渡镇胜利村麻窝组“大坡”林地处采伐林木628株,蓄积471.599立方米,扣除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株数264株,蓄积233.59立方米,实际滥伐木株数364株,蓄积237.649立方米;30、开阳县林木采伐申请审核审批表、伐区调查设计表、采伐申请、楠木渡镇胜利村零星灾害木调查表、2014年4月21日胜利村“大坡”林采伐设计记录、楠木渡镇2014年受灾林木每木检尺记录计算表、照片、开阳县楠木渡镇2014年受灾木采伐作业设计图、开阳县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采伐作业施工图、李华飞身份证复印件、开阳县楠木渡镇林业站木材检尺单、(2014)开集采字第211号及268号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大坡”林林木受灾情况,已采伐受灾木部分的检尺情况,采发许可证由李华飞代表胜利村申请,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的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株数共计264株,采伐蓄积233.95立方米;31、开生态法发(2014)25号《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关于印发开阳县2014年灾害木清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开阳县2014年灾害木清收实施方案、楠党办通(2014)53号楠木渡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楠木渡镇2014年灾害木清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楠木渡镇2014年灾害木清收实施方案,证实开阳县由于大风袭击,楠木渡镇有八个村的林木受灾,对受灾木清收程序及要求;32、楠木渡镇胜利村村委会2014年6月20日会议记录、领款记录,证实胜利村委会出售受灾木得款43000元,凡属受灾木以林业站核定的数量为准,必须两人以上监管砍伐,出售款按承包人口均分;33、2014年10月10日楠人大(2014)4号《楠木渡镇人大主席团关于暂停胜利村委会主任李华飞镇人大代表资格的决定》,证实暂停李华飞镇人大代表的资格;3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贵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委托书,证实贵州刚宁包装有限公司临时委托杜明忠、樊友斌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全权负责收购受灾木材;35、联名控告,证实胜利村受灾木经楠木渡镇林业站设计约200立方米,村委会以43000元卖给杜明忠、樊友斌,两人请较多工人砍伐数月,楠木渡镇林业站、胜利村委会没有监管,村民2014年8月27日发现工人盗砍树木,向开阳县人民政府控告;36、杜明忠自述材料,证实其没有乱采伐林木;3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华飞、杜明忠、樊友斌的到案经过;38、山林管护合同,证实陶HQ系楠木渡镇胜利村委会聘用的山林管护人员;39、开阳县楠木渡财政分局证明、现金缴款单、楠木渡镇胜利村委会会计记账凭证、拍卖协议、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委托书、公告、胜利村会议记录,证实滥伐被扣的木材经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委托拍卖,木材变价款75000元,已返还给楠木渡镇胜利村委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采信。庭审后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王MM(系被告人李华飞的妻子)提交植树造林申请书、开阳县楠木渡镇林业站造林实施方案,开阳县楠木渡镇非税收入收据,证实三被告人自愿交纳代植款,由林业部门在滥伐地代植树造林11.6亩,恢复植被。被告人李华飞之辩护人江小龙的“被告人李华飞代表村委会出售受灾木后,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接到林业部门通知允许采伐,符合法律的规定,李华飞没有滥伐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与其他被告人没有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多次找到被告人李华飞商讨购买胜利村受灾木时,并告知受灾木到现场查看有三、四百方,被告人李华飞为取得经济利益,同意与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合伙采伐受灾林木,且明知林业部门现场勘查估计受灾木采伐量大概200余方,在林业部门未对受灾木的方量确认之前,假借拍卖形式以43000元的价格将胜利村“大坡”林中的受灾木卖给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清收,得知采伐证已办,不按林业部门的要求通知林业部门到场监砍,故意放任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滥伐,其行为与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滥伐林木行为相互联系,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明忠之辩护人卞海燕的“受灾木属于不具备生长发展的林木,林业部门没有按照采伐设计的规划要求勘查现场,采伐证的方数是估计数,村委会拍卖也没有告知采伐方数,被告人杜明忠以竞买的方式取得大坡林受灾木的清收资格,而不明知采伐证的方量,主观上以为受灾木都属于自己,不具备滥伐林木的故意,清收的受灾木超过采伐证的采伐方量,不应属于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采伐林木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等进行采伐,即便是采伐受灾木,也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被告人杜明忠、樊友斌在拍卖前已通过被告人李华飞了解到林业站设计受灾木约二百多棵,一百多方之后,二人并亲自两次到受灾木木现场查看,确认实际受灾木与设计存在出入,且胜利村委会明确告知以林业站核定的数量为准,而在被告人李华飞通知采伐证已办可以采伐时,被告人杜明忠未履行审查义务,核实采伐许可证允许的采伐的面积、株数、树种等,即安排工人对受灾木进行砍伐,造成最后砍伐方量超过设计方量,被告人杜明忠的行为对后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樊友斌之辩护人邓春涛的“被告人樊友斌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胜利村的受灾木,村委会未对采伐的树种及方量进行明确,只是对翻根、拦腰折断、倒伏的树木进行清理。砍伐过程中经林业站的工作员检尺,办理运输证,林业站也没有对采伐方量进行告知。而本案指控的滥伐林木的方量是依据采伐出来的受灾木减去采伐证许可采伐的方量追究被告人的滥伐林木罪,是缺乏足够依据”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即便是采伐受灾木,也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林业部门虽未告知,但其本身有核查注意义务,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森林植被是重要的生态资源而应受到保护。对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应当遵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进行采伐。被告人李华飞、杜明忠、樊友斌为获取利益,未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树种、数量任意采伐林木,擅自超砍马尾松林木等364株、立木蓄积237.64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同,无主之分。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李华飞、杜明忠、樊友斌系初犯,砍伐的系灾害林木,林业行政机关在监督管理方面未尽其职,三被告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已委托林业部门做生态修复,有悔罪表现,亦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华飞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杜明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樊友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兴菊审 判 员 陈 琨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