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兆泉与潘杰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泉,潘杰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761号原告李兆泉。被告潘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泉与被告潘杰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空调、收款机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潘杰平现经营的友谊宾馆内的空调三台、收款机一台等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告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民事诉讼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