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罗克成与北京源钰喜婚庆服务部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克成,北京源钰喜婚庆服务部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344号原告罗克成,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源钰喜婚庆服务部,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辰光嘉园B座-02号底商。组织机构代码:L3394234-7。经营者付金学,女,1977年7月8日出生。原告罗克成与被告北京源钰喜婚庆服务部(以下简称源钰喜婚庆服务部)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克成和被告源钰喜婚庆服务部的经营者付金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克成诉称,2015年3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北京源钰喜婚庆礼仪策划公司订单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婚礼当天支付全部费用,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未给予原告婚礼当天录像光盘。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归还原告婚礼当天录像光盘;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2000元;3、支付违约金1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源钰喜婚庆服务部辩称,同意给付原告光盘。我婚庆服务部从来没说过不给原告光盘,因为我们婚庆公司比较大,我们制作光盘的时间不同,四、五、九、月份办婚礼的属于旺季,一般是3到6个月领取时间,淡季的时候3个月制作完。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北京源钰喜婚礼策划公司订单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婚庆服务,包括司仪、摄像、音响、背景、舞台、泡泡机、许愿砂、车花、手捧、胸花、花门、路引、地毯等,合同金额共计35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给付被告定金1500元,于2015年5月9日给付被告余款2000元。2015年8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合同、银行存根、收据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婚礼光盘,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且被告亦表示同意,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违约金,理由欠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源钰喜婚庆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罗克成婚礼光盘。二、驳回原告罗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源钰喜婚庆服务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