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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鞍山市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景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景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552号原告:鞍山市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荣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艳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萍,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景堂,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景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赵丽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