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农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农某甲,王某,农某乙,农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其辉,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武庆,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某,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县新靖镇五隆村大计隆屯65号。第三人:农某乙。法定代理人:农某甲,农民,(系农某乙的亲生父亲)。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系农某乙的亲生母亲)。第三人:农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农某甲、第三人王某等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9日以考虑各种客观因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何方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