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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苗金昌、裴广昌与裴广昌、曹保林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金昌,裴广昌,曹保林,蒋正中,裴久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02号原告:苗金昌。被告:裴广昌。被告:曹保林。被告:蒋正中。被告:裴久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金昌与被告裴广昌、曹保林、蒋正中、裴久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金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金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金昌负担。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