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红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正荣、刘皞与被执行人吴涛、王品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荣,刘皞,吴涛,王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荣。申请执行人刘皞。被执行人吴涛。被执行人王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荣、刘皞与被执行人吴涛、王品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涛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王品亦暂无履行能力。二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均查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7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小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