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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刑财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清锋、程炳坤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锋,程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刑财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周清锋,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程炳坤,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刑初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周清锋与被执行人程炳坤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炳坤应支付执行款5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刑财字第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