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东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甲,杨某乙,胡爱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清,男,汉族。被告杨某甲,女,汉族。被告杨某乙,男,汉族。第三人胡爱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献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靖永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