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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波民和典当有限公司与黄君伟、宁波市镇海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民和典当有限公司,黄君伟,宁波市镇海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罗诚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民和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佩。被执行人黄君伟。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君伟。被执行人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厚丹。被执行人宁波罗诚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桂明。被执行人罗桂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民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君伟、宁波市镇海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罗诚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桂明典当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君伟、宁波市镇海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罗诚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桂明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民和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5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