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邓钰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松,邓钰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松,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刚,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钰瑞,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雪松为与上诉人邓钰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李雪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4元,上诉人邓钰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陈宏坚审判员 刘巧贞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