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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新疆巴州红石商贸有限责任与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巴州红石商贸有限责任,于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805号原告新疆巴州红石商贸有限责任,住所地:库尔勒市华凌市场摩托车区*****号。法定代表人贾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国庆,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巴州红石商贸有限责任与被告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于国庆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巴州红石商贸有限责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