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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汪广维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汪广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3714-1。法定代表人:徐双礼,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8890-5。法定代表人:王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汪广维。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岳西县人社局)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储佳佳,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虎、委托代理人刘光耀,第三人汪广维及其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汪广维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该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珂可审 判 员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汪雨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萌乔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