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宋某等与贾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贾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黄某甲,女,200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贵州省纳雍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暨原告宋某(系原告黄某甲之母),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纳雍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黄某乙,女,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代理人宋某,住贵州省纳雍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贾某某,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宋某、黄某乙与被告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甲、宋某、黄某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宋某、黄某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某甲、宋某、黄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宋某、黄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交纳426元(原告黄某甲、宋某、黄某乙已预交),由原告黄某甲、宋某、黄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