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刑二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刑二终字第7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出生,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抚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于某某撤回上诉;二、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人洲代理审判员 张春明代理审判员 王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大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