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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刘某某,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林某某,住吉林省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文东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