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刘某某,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林某某,住吉林省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文东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来源: